转让说明事项: 1.转让标的均以现状转让、移交,转让方不提供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勘察自行核实。本项目转让标的成交后的移交过程中,具体转让标的的品质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附件的性质、状态、数量、质量、重量等)以转让标的现场实物为准,不对转让标的进行清点、测量、称重,《资产基本情况表》仅供参考,不以《资产基本情况表》作为核对依据。 2.风险提示: 2.1.转让方安排专人做好所有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标的的品质和状况以现状为准,转让标的均以现状转让、移交。转让方不提供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签署《现场看样确认书》(一式五份,一份作为报名竞买的必备文件,另四份作为资产转让合同的附件),并对标的的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 2.2.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点击查看合实验区****点击查看公司(简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2.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查看转让标的现状并熟知可能承担的潜在风险。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经充分了解上述转让标的的具体状况和品质,并愿意承担由于对转让标的现状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可能引起的所有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