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企业详情 >相似采购商 >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点击查看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30 | ||||||
****点击查看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点击查看00027 |
****点击查看70吨废旧变压器油处置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账面价值(万元)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标的资产分布:主要存放****点击查看油田****点击查看油厂所属采油作业区库房,计划2025年9月底开始组织集中交割和拉运。意向方请自行前往了解标的物详情,踏勘联系人:田老师,联系方式:130****点击查看9242。 2、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3、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4、标的资产重量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保证,若数据存在偏差,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标的资产挂牌价为单价,单价800元/吨(含税),如本项在竞价过程中产溢价,则为每吨单价溢价。标的资产总参考重量预计70吨,总成交价款按交易双现场移交时实际过磅重量计算。(成交额=每吨最终单价×实际过磅吨数)。 5、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点击查看 | |||||||||||
宁****点击查看基地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马宏 | 成立日期2000-11-27 | ||||||||||
0万元(人民币)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916****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83237 | 经营规模中型 | ||||||||||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勘查;地热**开采;非煤矿山矿产**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水**管理;水文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其他 | |||||||||||
****点击查看国资委监管 |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0433L | ||||||||||
****点击查看 | 批准日期2025-07-17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会议纪要第43号《厂长办公会议纪要(5)》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5-08-0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8-21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成交金额1%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受让方负责本标的资产(危险废物)备案、提货、运输、转移等所有手续的办理,受让方须在交易凭证出具后100个自然日将标的资产拉运完毕,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如受让方未能在100个自然日内将标的资产拉运完毕,则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受让方负责清理放置场地垃圾卫生及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5)受让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进行处置。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环保等特种行业,受让方须具备并提供相应资质文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须具备项目所在省份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企业经营类别包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20-08) (以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为准)。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否 | |||||||||||
是 | |||||||||||
1.5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