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国际京西南综合物流枢纽(一期)智慧物流中心项目柴油发电机组设备及其附属工程公开询比文件的澄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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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答疑内容

一、澄清事项

原公开询比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第1.2.6条款及其子项(2)中,关于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部分表述存在不一致。为明确采购要求,现对相关条款进行统一澄清。

二、澄清内容

公开询比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第1.2.6(2)条款中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内容以公告及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第1.2.6条款为准,明确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含有柴油发电机组生产、组装或销售资格。投标人必须取得招标人限定品牌内的柴油发动机、发电机品牌制造商OEM授权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即,删除原(2)条款中关于“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证明要求)

1.2.6(2)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

资质证书包括: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含有柴油发电机组生产、组装或销售资格。投标人必须取得招标人限定品牌内的柴油发动机、发电机品牌制造商OEM授权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