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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澄清类型 | 澄清补遗 | |||||
澄清答疑内容 | 一、澄清事项 原公开询比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第1.2.6条款及其子项(2)中,关于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部分表述存在不一致。为明确采购要求,现对相关条款进行统一澄清。 二、澄清内容 公开询比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第1.2.6(2)条款中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内容以公告及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第1.2.6条款为准,明确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含有柴油发电机组生产、组装或销售资格。投标人必须取得招标人限定品牌内的柴油发动机、发电机品牌制造商OEM授权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即,删除原(2)条款中关于“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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